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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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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water_luh
刑法第10條已經修正過了喔...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之前,台電內部還有在自我約束,現在就不清楚了.....


所以 現在沒有廣義公務員了?
@@
可是像是台北捷運公司員工還是被告知為廣義公務員呀><
政府看來是想努力省錢XD
舊 2007-04-14, 08:38 PM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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