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光之傳承者
Regular Member
 
光之傳承者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引用:
作者styxsioux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 得選任辯護人。
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請注意,不管是司法警察、檢察官、甚至憲兵等,傳喚、拘提或逮捕現行犯,當然要告知上開事項。

這個是指在訊問筆錄的時候.......
舊 2007-04-13, 05:56 AM #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光之傳承者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