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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s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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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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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tyxsioux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 得選任辯護人。
四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請注意,不管是司法警察、檢察官、甚至憲兵等,傳喚、拘提或逮捕現行犯,當然要告知上開事項。

了解,原來如此,感謝告知
不過現實生活我好像沒聽警察說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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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美幫
舊 2007-04-13, 05:53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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