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費
在空氣污染防治法實施後
就隨油徵收了
如果覺得污染太嚴重,錢不夠用,直接提高徵收額度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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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移動污染源
收費辦法草案及1995年公告實施內容皆以移動污染源使用之油量為徵收空污費之費基,1997年第一次修正後規定可依據油(燃)料使用量或車輛排氣量及濃度徵收,徵收對象則規定可向油料使用(購油)者徵收或向產製者或進口者依銷售量徵收;第二次修正移動源空污費內容未修改;1999年第三次修正規定依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或依油燃料種類成份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
而實際執行情形,在1999年4月之前均以油燃料使用者為徵收對象,並委託油品銷售者於銷售時代徵;其後則以油燃料銷售者或進口者為徵收對象,即油源供應者為繳費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