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文明的社會裡 法律都只是最低的標準
如果什麼事情都要訴諸法律 那有一百個站長也不夠吧
況且以被停權的先生最愛搬出來的法律來說
站方的處理是否真的對他造成任何傷害 是以舉證才可能成立的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Q先生一人受到的傷害和數百數千數十萬數百萬PCDVD網友的閱讀權益受傷
何者為重 不言可喻
引用:
作者Joyful heart
不了解來龍去脈,但是秀出e-mail,這涉及到個人資料隱私喔!
令我聯想到 以後若與貴站有糾紛的話,是不是都要這樣的處理方式呢?
對喔,台灣還有法院呢?那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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