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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同學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55
實在是沒必要
對於這種人若真有違反版規直接停權就好了

像這種直接公開別人IP,還有e-mail的行為,有何意義
我倒認為站長不是一個思想夠成熟的人
舊 2007-04-08, 06:51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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