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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834
引證4http://72.14.235.104/search?q=cache:cGlCDKwQAO0J:http://www.dyjh.tc.edu.tw/sfs3/data...tw&inlang=zh-TW

國際社會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規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其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1、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2、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定:"1、人人有權使他的私人和家庭生活、他的家庭和通信受到尊重。2、公共機關不得干預上述權利的行使,但是依照法律的干預以及在民主國家中爲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國家的經濟福利的利益,爲了防止混亂或犯罪,爲了保護健康和道德,或爲了保護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有必要進行干預者,不在此限。"
 《美洲人權公約》第11條規定:"1、人人都有權使自己的榮譽受到尊重,自己的尊嚴受到承認。2、不得對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加以任意或不正當的干涉,或者對其榮譽或名譽進行非法攻擊。3、人人都有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受上述干涉或攻擊。
 《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4條規定:"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每個人的生命和整個人格權均有權受到尊重。任何一個人均不得被剝奪此項權利。"第5條規定:"每個人的固有尊嚴有權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權得到承認。"第6條規定:"每個人均有權享有人身自由與安全。"第16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能夠達到的最佳的身心健康狀況。"第18條規定:"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單位和基礎。它應當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應當關心它的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健康。
     
      
舊 2007-04-08, 12:11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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