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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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證3http://www.tingniu.com/archiver/tid-58364.html
二、隐私与隐私权
“隐私权”一词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伦于1890年发表的论文《隐私权》中提出的。{2}经过百年的发展,隐私权目前已成为一项公认的独立的人格权。100年来,学者对隐私权下了很多定义。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3}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自己情报流传的权利”。{4}也有学者认为“所谓隐私权利,可以说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的权利。{5}”台湾学者何孝元认为:“秘密权者,乃就私生活上或工业上所不欲人知之事实,有不便他人得知之权利也。”{6}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居住,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者,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7}国内学者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所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8}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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