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妨害秘密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第三百十五條之二 (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明知為前二項或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306032308811
請別以身試法唷~~~
星期一就會去報案了
順便針對剛剛打電話來我家鬧的兩通電話報案
這都是找得到的唷~~~
屏中的學長有
行政院長蘇貞昌
前內政部長蘇嘉全(認識!)
國防部長李傑
文建會主委陳其南
高雄市警局副局長(認識!)
還有很多不及備載
我相信警察一定會處理的
若不處理就往上提報~
剛剛打的兩通電話我一定會找到發話人的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