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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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News
更正!
肇事後逃逸,是至少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不可能判緩刑,至少要關六個月,但也只能五年以下。
所以法官表示的...沒錯! 法官並不能因案件受社會高度囑目,就非法拘留...
要是因為上了新聞就給他拘留,那就是"人治",不是法治國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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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表示,林煌斌坦承犯行,自行投案,無逃亡之虞,且所犯非五年以上重罪,並有固定
住居所,雖然全案受社會高度囑目,但案情不符合法律羈押要件,諭知八萬元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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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不可 ? 比照黃任中案辦理, 找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裁定 [管收] 不就結了 ! 黃只是欠稅沒繳就被 [管收] 到葛屁 ; 這個廢物是殺人不償命, 犯罪還烙跑 .... 嗯 , 如果人渣賠不出錢那就 [管收] 到死吧 !
http://www.oikos.com.tw/v4/viewtopic.php?pid=73295
黃任中並不是被法院判定"入獄服刑"的,他是被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裁定"管收"。
行政執行處就是政府的討債部門,不是警總。但是陳部長期間,被賦予有把人民"帶走"的權利。欠稅、欠罰單、欠勞健保費,全部是這個單位在催繳。管收也是關起來,但是跟入獄服刑無關。
服刑是受法院判決,為所犯的罪行付出代價。關完之後,就算法律上的罪行抵銷了(道德上可能沒有),期間受刑人受政府供食宿(住監獄吃牢飯),但受刑人須服勞務。管收不是,管收只是暫時限制百姓自由,每次為期最長三個月(由長官裁示),直到百姓有還款行為或誠意表示為止。其間的伙食費要自付。黃任中死後,小潘潘在電視上戲稱黃任中留了一口箱子給她,也被行政執行處跟監了半年左右。行政執行處在憲法上是否侵犯人權,其實仍有爭議。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3...1/today-so3.htm
行政執行署 效率一級棒
不過,這些主張和訴求,並未動搖台北行政執行處依法執行的決心,執行人員強調,處理黃任中案,「洞悉人性、運用媒體影響力、膽大心細、堅定立場、管收手段」是五項成功要素。台北行政執行處除依照行政執行法等規定,聲請管收黃任中、查封、拍賣其骨董等不動產外,執行人員研判媒體特別關注此案,因此,也巧妙「借助」媒體的影響力,使此案執行過程大量曝光,執行人員甚至掌握到電子媒體的需要,舉凡拍賣場地的動線、查封物的展示、媒體錄音錄影等流程的細節,均能兼顧妥當,都是順利完成追討黃任中欠稅案的關鍵因素。
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tNode=79&mp=00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北行政執行處執行黃任中案現場查封,展現公權力
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20060626003729/
中國時報《開卷周報》---擺脫掩耳盜鈴的法律形式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