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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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我當然不是那位審判長。
在一般人對於玻璃娃娃判決流於情緒性發洩漫罵之劑,法界很多人也對這一判決發表意見,主要就是在討論玻璃娃娃與該同學間有什麼法律關係,而在此法律關係下,該同學所應承擔之注意義務為何。
雖然我僅只是一名初學者,但是就算是我這樣微薄的法律知識,我也知道判決翻盤的原因不外乎是證據上不同與法律見解不同兩種原因,而不應該是輿論壓力,理由已如前述。
那麼在高院更審判決書上所持見解明顯與高院原審見解不同的情況下,為什麼我不能肯定判決翻盤的理由在於法律見解的不同呢?還是你有辦法證明真的是因為輿論壓力呢?
P.S.要引用我的話,最好一字不差。漏掉一句,改變我的原意,你是故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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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前述”只是你的理想,你的理想是"法院的判決能完全不被輿論所影響"。姑且不論這樣的理想對不對(你認為對,我認為不盡然,因為事實上法律人常流於匠氣,而不知判決應再另外兼顧情與理兩部分。而輿論的壓力,社會的觀感,卻常常可以因此提醒司法的判決還要兼顧到這兩個層面。)而問題是"明明同一件案子,但朱審判長卻會持和高院不同的法律見解,這真是單純出自朱建男法官個人的心證,還是有受到輿論壓力的提醒",這是我們都不可能去肯定的。因為你我都不是朱審判長,那你我又有什麼資格去肯定其是如何想?所以你這不是拖大,是什麼?
P.S.大家寫起文章都落落長,我當然只要節取對你看法有意見的部分來回應就好了。這麼基本的資料引述方法,難道還要我來指導你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