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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開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您的住址: 北部
文章: 94
引用:
作者rhettweng
的確
很多辛苦抓來的人犯,給法官輕判或緩刑,
或遇上減刑,出來又為非作歹!
建議犯案兩次直接槍斃,身體的器官
直接賣掉使用!


某國槍決的犯人,有的尚有生命跡象,醫生就開始取器官了...
真希望台灣也這樣...
 
舊 2007-03-22, 09:23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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