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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omad
引個中央社的新聞給大家看看
【中央社新加坡電】「捷運之狼」變態暴行再度引發台灣社會研議要對性侵犯罪犯實施鞭刑。新加坡沿襲英國法律,並為打擊反政府街頭塗鴉,是全球17個實施鞭刑的國家之一,雖然對犯罪收到遏止效用,但由於鞭刑的非人道與作為箝制言論的用途,也換來國家形象不佳的代價。
遏阻犯罪成效大
新加坡刑法制度沿襲英國和英屬印度刑法。1824年英國在新加坡、麻六甲和檳榔嶼成立海峽殖民地,採用英國法,並對乞討、販售***穢物品、縱火、殺人搶劫、暴力搶劫罪犯實施鞭刑;1870年,海峽殖民地開始實施基於英屬印度法律條文,其中也包括若干鞭刑條款。
不過,英國於1861年通過刑法修正案,將鞭刑僅限於16歲以下犯人,同時進行廢止死刑討論,直到1948年,英國國會正式廢止鞭刑制度。
雖然英國已經廢止鞭刑,但新加坡在1965年獨立以後,刑事法典仍沿用英殖民時代的鞭刑,且範圍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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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有沒有效 新加坡的例子很清楚
你是要一個非常混亂 隨時被姦被殺 但有很好國際形象的國家?
還是要一個非常安全 隨時無憂無慮 但無很好國際形象的國家?
國際形象可以吃嗎?
而且我們連聯合國的會員都不是
ㄧ堆勢利的國家還口口聲聲說我們是某C國的一部份
根本都不承認我們是國家 又何來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