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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慧財產局93年6月15日智著字第09316005200號函釋
在智慧財產局93年6月15日智著字第09316005200號函釋中,就有業者發送全國各大影音光碟營業場所聲明『本公司所發行之光碟影片分為直銷版及出租版,直銷版不得另做為營利使用;爾後發現有直銷中盤之盤商,販售直銷版予出租之營業場所,此舉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乙案,提出見解如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0條規定『出租權耗盡』原則,亦即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以外之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不必再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因此 貴公司上述函說明所稱之『直銷版』光碟影片,如係屬提供在市場上流通、買賣交者,縱使光碟影片重製物上載有『禁止出租』限制文字,則購買該光碟影片之人(包括消費者個人或出租業者等),基於本身物權之行使,自可依本法第60 條將所購得之光碟影片予以出租,並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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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爾他是位於地中海中的一個小島
我就是馬爾他寶石,旅行於這滾滾紅塵 馬爾他寶石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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