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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sword
著作權法第55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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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國八大片商為例,他把 dvd影片(不是節目)賣給台灣上游代理商,相對的就已經收取相對的報酬(也就是錢)這就已經產生交易行為,所以這單一支dvd影片就產生了物權,只要是合法的物權就有流通,所以這支dvd影片流向哪裡照理講,權利人應沒有了解的必要(除非拿這支dvd當母片作盜版行為)就如同租房子 ,房東租給二房東,二房東也可以再租給別人,原房東卻不能說不,因為房東有收取房租了,只要在契約約定的時間內並不違反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