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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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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初犯不該死刑也不該鞭刑,累犯才該,並且如果無死刑只有鞭刑的話,就鞭完後無期徒刑。
就我看來,在台灣男人是劣勢族群。性侵只針對男對女而非女對男。
而老婆告老公性侵,女友告男友性侵的這些非常怪異的例子,難道也要鞭刑死刑?
那如像之前男的把到一個女的一夜情結果隔天起床女方不見人就告那個男的的新聞又如何?
在台灣性侵一詞已經被濫用到一個境界。
所有媒體報導的性侵都要鞭刑死刑?還是有特例?要如何界定?有特例或界定難保腦殘媒體不會拿來亂寫,然後 PCDVD 上就一堆白痴跟著起鬨(當然不是指捷運這個案例)
另外,閹掉又如何?或許這邊一些人沒看過不少性侵報告,其實很多性侵害並無發生真正交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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