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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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mary50
(張清秀/書記官)又出來喊壞人人權,卻不提好人人權!http://udn.com/NEWS/OPINION/X1/3766605.shtml
投胎在台灣,不要投錯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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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難聽一點,如果這個張書記官是女的,改天如果換成是她被性侵,就看看她還能不能像現在這樣強調壞人的人權。
就像你講的,人權團體總喜歡在這種時候跳出來喊壞人的人權,但卻從不強調好人的人權本來就應該更重要。或許有人會說,法律的存在就是在保障好人的人權了,但問題是,當有人視王法為無物時,如林世煌這種連續性侵慣犯,之前因性侵入獄,出獄後又和同夥犯下捷運性侵害案的人,本來就應該用非常的手段來治裁這種非常之人。
簡單講,我覺得其實鞭刑還不夠,初犯應施以鞭刑,而像這種性侵慣犯,只要重犯第二次者,抓到也不用再鞭了,浪費體力,直接去勢,整副割下來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