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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ma sw4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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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588
引用:
作者冷ㄉ很
聽說台灣強姦只盼3年左右
是聽誰說的啊
多半都是三年以上吧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3 條

(刪除)

第 224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
褻之行為者,...

算了吧!那些都是律師賺錢的工具而已!
你看清大溶屍案就知道了!
蓄意殺人並且用王水溶屍毀屍滅跡,
哇!多殘忍啊~~~~
你先想像,如果死者是你姐姐,
兇手判8年假釋,你能接受嗎?
你認為8年是重刑嗎?
兇手關8年可重生,死者沒機會重生了!
那些人將人殺死或是強姦,只要拿本佛經念啊彌陀佛就得以假釋,
出來再累犯,你不覺得那些律師背的朗朗上口的法律都是狗屁嗎?
舊 2007-03-17, 10:40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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