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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chengjer
~以上恕刪....
換句話說,王姓被告被法院宣告的徒刑加起來,雖然高達92年,依法不得超過30年,法官最後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

為甚麼不得超過30年會變成18年.....再加上假釋不就沒幾年?
台灣的有期徒刑有年限限制;無期徒刑只有一次,沒有累加計算;也沒有不得假釋的規定
我寧願用廢除死刑來換取取消以上這些限制......
舊 2007-03-17, 10:21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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