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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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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借來的光碟片可以出租營利嗎 唯有買斷的光碟才有完整的出租權

著作權法第60條規定所稱之『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合法著作重製物。』

不是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權人,能否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簽約借來的光碟,不符合『合法著作物重製物之出租權』行使之要件,必須是以買進的光碟,轉移所有權給店家的光碟才有完整的出租權.沒有所有權出租營利,可能已經違法.

著作權法特別規定第60條『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合法著作重製物。』可見合法著作重製物之出租必要條件就是『該標的物之所有權』。因該合法著作重製物仍然夾帶著『著作』在其中,非經『所有權轉移』,無法平衡著作人及所有人間之權力,故立法之原意是要切割區分合法著作重製物之物權與一般物權之不同。
     
      
舊 2007-03-14, 06:08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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