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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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hc888
前篇我有提到發現她躲起來偷偷講電話
我覺得這並沒有什麼
不過在她開始不讓我碰她
睡覺說出另一個男人的名字及常常藉故不在家的時候
我已經知道有問題了
當然我也不會請徵信社去查出真相,讓她難堪,讓我自己沒面子
所以我也就在這個時候提出離婚的要求
一般來說女性如果因為吵架而離家出走
頂多是整理幾套隨身衣物回到娘家
但是當她把全部物品搬走的時候我知道一切都結束了
在戶政事務辦完離婚登記後我故意提醒她
「完成離婚登記後必須等6個月才能再婚」(此民法987條已於87年6月17日刪除)
只見她出現一臉訝異錯愕的表情,更證實了她確實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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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當兩人在一起已經是一種習慣後 為結婚而結婚變成一種理所當然..
我覺得女方是為了想當新娘而結婚..而不是想好好的經營愛情與家庭...
讓她走是很好的.. 因為找一個愛自己的女人比同床異夢的婚姻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