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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c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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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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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小建
等您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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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我有提到發現她躲起來偷偷講電話
我覺得這並沒有什麼
不過在她開始不讓我碰她
睡覺說出另一個男人的名字及常常藉故不在家的時候
我已經知道有問題了
當然我也不會請徵信社去查出真相,讓她難堪,讓我自己沒面子
所以我也就在這個時候提出離婚的要求
一般來說女性如果因為吵架而離家出走
頂多是整理幾套隨身衣物回到娘家
但是當她把全部物品搬走的時候我知道一切都結束了
在戶政事務辦完離婚登記後我故意提醒她
「完成離婚登記後必須等6個月才能再婚」(此民法987條已於87年6月17日刪除)
只見她出現一臉訝異錯愕的表情,更證實了她確實有問題
 
舊 2007-03-13, 01:39 PM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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