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miniprince
建議樓主 , 買方支付多少預付款就如數退還 .. , 當初買方轉帳的ATM手續費如能一並退還或許是最好得解決方式了, 如能贈予買方一些小禮品 , 買方也會感受樓主的誠意..
無法履約部份 , 是賣方無法執行的問題 , 並非買方無理要求中斷..
今天會有爭議部份應該是出在退還訂今部份吧 , 一開始沒有言明費用 , 事後才有手續費這會很難讓人接受
會參與樓主舉辦的活動應該是對你信任的人 , 別因小失大..
民法(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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