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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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c
有機會靠翻盤來大賺一筆,你會不會卯起來為你的當事人奮鬥??........
美國的律師也不是什麼案子都會接的,沒有獲利當然不會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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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是個非常好的活**** , 證明了這位律師對經手案件 [認真/負責/有能力/為人之所不能為/起死回生] , 自此一役他的身價就不可同日而語 .
至於賠償 -- 應該由承辦警局, 地區檢察官 (District Attorney) 的經費中優先扣除 . 畢竟是這些低能無知的東西闖禍 , 當然該他們負責賠償(闖禍者負責賠償) , 而不是處罰全體納稅義務人(國家賠償) ! 更重要的是藉由辦案不力要賠錢的壓力 , 使得承辦人員不敢有混吃等死的懶散老兵/公務員心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