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ater_luh
參考法條如下... 只需注意處於對應關係的親戚... 當然,前一順位的做了"拋棄"的動作,就輪到自己了.....
名稱:民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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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之範圍包含血親繼承人與配偶繼承人,血親繼承人有順序先後之區別,
依序第一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子女)、
第二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序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為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先順序之繼承人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
而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中,親等近者排除親等遠者(即孩子優先於孫子繼承)。
而配偶繼承人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