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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很典型的買賣糾紛,簡單說明一下
要約書性質與契約成立:
一個契約成立,原則上要透過雙方當事人的要約與承諾合致,這件案子關鍵點之一,在於你所簽訂的要約書是否構成要約,或是要約引誘,兩者法律效果有別.
如果是前者,您想要撤回要約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對方未於合理期間承諾,二是撤回意思表示同時或先時到達.後者的話更簡單,因為要約引誘不賦予他方承諾地位,這在法律上叫做承諾適格.換句話說,只是引誘對方先為要約的意思表示而已,以本例而言,還須充分閱讀要約書內容才能確定,不可一概而論.
是否構成詐欺
如果要約書性質被認定為要約,原則上契約成立,因為似乎沒有前兩個例外事由存在(對方回應的時間合理以及撤回動作太晚).
契約一旦成立,原則上你就要付錢,除非本案構成詐欺,不過詐欺沒有你想像的容易構成,因為詐欺原則上必須傳遞不實資訊,陷對方於錯誤,並進而處分財產,而且必須有直接導致關係.
而實際上商業上吹噓本來就自古有之,要如何與詐欺區別,有判斷上困難.
這其中還有更複雜問題,包括告知義務有無,以及仲介於買賣契約中地位,對於詐欺判定影響.不過我實在懶得打了...
還有的問題我有空再回覆,不過建議如果真的不想買,最好先準備文件諮詢律師比較有保障,不必為了省那一點錢,認為網路能解決所有法律問題,
網路沒那麼神奇,只是你找到幫助的途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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