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zcym
鄙人實在沒把握您還能找得出啥具體的理由 .
1. 大多數的汽車都是長方體 , 門, 窗加四輪的組合 . 福特公司賣車這麼多年也沒有去告日本的競爭對手生產的汽車也是長方體 , 門, 窗加四輪的組合 . 事實根據 [公平]交易法 , 沒有一家車廠應該獨占/主張, 汽車基本造型的概念 .
2. Apple 產品 2005 才剛剛上市 , 根本不足以構成公平交易法所強調之 <應僅限於經長期使用而達到相關大眾所共知> . 簡而言之 , 一個上市不到兩年的新造型 , 尚未經長期使用達到眾所周知. 因此無充分的理由要求保護.
3. 長方體白色加五向方向鍵的組合之描述過於含糊簡略 , 亦無法達到公平交易法所言之「有顯著性、獨特性或辨識性」. 因此仍無充分的理由要求保護.
4. 假設僅因為外型相似就該被告 , 那麼 Apple 2005 剛一推出 MP3 player 就主張其獨佔長方體白色具五向方向鍵的組合之 [商品] 的生產/製造/****/銷售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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