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他是店家嗎????????
http://www.mingyi-law.com/word.asp?ID=201
"我國將細則第3條之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移至母法,並於消保法第2條第10款明白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換言之,已將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明文認定其屬於消保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看清楚企業經營者
所以消保法的規定是B2C...C2C這塊不管
另外如果是序號的問題......
我想法官大概會很難懂吧...
如果真的只是序號不同就可認定為不同商品
那有很多公司都要被告囉
自己想想有多少的商品照片帶有生產編號???
然後賣出去的怎麼會是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