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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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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0
引用:
作者Ming
但是.........他是店家嗎????????

http://www.mingyi-law.com/word.asp?ID=201
"我國將細則第3條之規定:「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目錄之寄送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檢視商品而為要約,並經企業經營者承諾之契約」移至母法,並於消保法第2條第10款明白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換言之,已將網路購物之交易型態,明文認定其屬於消保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看清楚企業經營者

所以消保法的規定是B2C...C2C這塊不管

另外如果是序號的問題......

我想法官大概會很難懂吧...

如果真的只是序號不同就可認定為不同商品

那有很多公司都要被告囉

自己想想有多少的商品照片帶有生產編號???

然後賣出去的怎麼會是同一...

一般公司直接出的貨當然不會有這種問題
因為都不給挑序號呀
自然也不會有不同商品認定的可能性發生

不過一個二手的東西,連序號都拍出來了
很容易辨別是不是同一個吧

如果這樣被認定沒有差別的話
以後二手區可能會出現一堆大雕
每個人都借用其他人的大雕測試照來增加賣相

或是每個要買東西的人在買之前都要先問賣家一大堆問題吧
舊 2007-03-03, 01:43 AM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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