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詳見20070228聯合報A8社會版
1.P2P合法嗎?依警員被送辦的內容來看,好像是合法的。
2.調查局在程式裡植入後門程式合法嗎?依檢方未以取得犯罪證據為非法手段來看,好像是合法的。
由上可證,所以BT影音檔案無法可罰,以病毒(木馬)入侵他人電腦也無法可罰...
真的是這樣嗎?
看看就好,法字左邊三點水,右邊去也,隨著水而去的東東,本來就不可靠的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2/3741631.shtml
聯合報/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2007.02.28 03:33 am
台北縣警員陳建宏將正副總統道路警衛機密資料存放在自己電腦裡,卻在上網下載音樂時,居然被調查局透過網路查到這些機密資料。陳建宏被移送法辦,但檢察官認為他應是疏失而洩密,昨天處分緩起訴,命他捐款兩萬元給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檢方對於調查局資訊人員竟然能透過網路查獲此案,大感驚訝。調查人員聲稱是陳建宏使用知名P2P(Peer to Peer,點對點通訊傳輸工具) 軟體下載音樂時,電腦防火牆被留下「後門」,他們才能查獲。但經手此案的警方至今仍搞不太清楚查獲經過,心裡總覺得毛毛的。
調查局資訊人員前年八月透過局本部電腦伺服器進行網路巡邏,並以特殊關鍵字在網路上搜尋,以調查是否有機密資料外洩;當調查人員以「道路警衛」搜尋時,找到五、六筆資料,其中一筆竟然是國家元首車隊路線的道路警衛資料。
被找到的資料為「諮詢對象名冊目錄及台北縣道路警衛區蘆洲警衛段五股分駐所第一、十二、十四、十六勤區名冊」,這些資料內含有元首車隊行經蘆洲五股時行車路線,以及轄區情報布建對象共十餘人;調查局認為茲事體大,立即移請警政署政風室調查。
蘆洲警分局五股分駐所員警員陳建宏接受調查時,承認自己將原本存放在分駐所電腦的這些資料,存放在隨身碟後改存自己住處的電腦,平時有使用P2P軟體下載音樂的習慣;但是否認洩密,要求檢方查明調查局搜尋到的資料是否來自他的電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