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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b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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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94
引用:
作者nzcym
應該在大庭廣眾之下 , 用鞭刑好好伺候 . 鞭到犯罪的工具自動脫落為止 !


不是是應該讓犯罪者暫時喪失犯罪能力
用新加坡鞭刑, 請新國專業人士執行
併科罰金做為使用費, 扣除使用成本(專業人士酬勞及車馬費)
剩餘的當作犯罪預防基金

鞭一下不能使用一個月, 按情節決定要鞭幾下
情節重大者, 就鞭到他連"硬"起來的勇氣都沒有

金錢與肉體雙重損失, 這樣嚇止力才夠
     
      
舊 2007-02-15, 12:30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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