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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l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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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747
引用:
作者android
小黃這麼狠啊?競業禁止那就不能跳其他3C了不是嗎?
我沒看過良民證


夠狠是沒錯.
不過這種 "競業禁止" 條款其實還是要顧及公平性, 否則薪水沒拿多少, 又不能夠保證員工離職後因此而找不到工作....

所以目前法院對於這種 "公司強迫員工簽下 競業禁止 條款" 多半是從嚴認定.

ex:
我如果禁止你離職之後到其他同性質的地方工作, 那在這段禁止期間, 我應該提撥一半的薪水當作是你失去專業競爭能力的補償.

或者是 "當初是規定只要是資訊/電子產業公司就違反規定, 現在是 __只要你不參與 XX 業務__ 就沒事" (Google 跟 MS 搶李開復)



因此建議:
. 如果說拿到這種不平等條約, 可以先去找看看有沒有專業人士可以提供建議, 不然也可以問問勞委會.

. 如果說明顯的不公平, 沒有補償條款的話.. 其實法理上站不住腳.. 可以考慮簽下去...
舊 2007-02-06, 03:34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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