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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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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13
依你所述應該雙方都過失:
我引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交上易字第四八○號判決中之類似案例你可以參考一下:
高美杏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駕駛車號七V─七一三八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縣○○市○○○路與和平街口,由新生北路欲左轉和平 街時,原應注意汽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 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狀,竟疏未注意,不慎碰撞及亦有疏失之陳秀娟所駕 駛在左方和平街口雙黃線上暫停,欲通過交岔路口,後座搭載賴玟均之KBS─ 三0七號重型機車,致人車倒地,重機車排氣管處燙傷賴玟均之右小腿。...................................................................................................

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 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定有明 文。依前揭臺中縣警察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之記載,被告係於○○縣○○市○○○路與和平街口,由新生北路欲左轉和平街時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注意左方路 口有重機車暫停欲通過交岔路口,以致肇事,被告自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而本件經送請臺灣省臺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及臺灣省汽車肇事覆 議鑑定委員會覆議結果,亦持相同看法,且覆議結果亦認陳秀娟有停車於雙黃線 之疏失。
舊 2007-01-25, 04:55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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