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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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rstorm-2
就說了此風不可長, 救濟的名目被濫用.
你不管, 不處罰或重新制訂讓人信服的規定.
那後續問題一連串的冒上來.
那個老人要存起來, 那是他的自由.
拿出來玩樂透, 給一些需要用社會救濟金, 卻因為規定還用不到的人看到, 知道.
問題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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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濫用」只是個人的定義,因為這是在法律上無法被定量的問題。
救濟金的錢撥出去就是撥出去了,因為受限於實際問題不能就每個個案去詳細審核再決定對該個案要發放多少,只好制定一套審核及發放的標準跟機制,先統一發放後再隨時審核是否有資格上的變動來做出調整。前面就有人舉出縣政府的法案中有明確寫出政府要派人員經常視察貧戶是否仍符合領取救濟金資格來做出發放的調整,而今天這個個案裡的問題很明顯就是來自於這個法案的不完整跟審核的過程:樂透不是具有持續性的收入來源,因此要扣救濟金應該只是從可以領取的救濟金中扣掉八千,而不是直接取消一級貧戶資格。
關於消費限制,既然要有限制,依此類推,是不是要一路管到只要任何時候他有更便宜的選擇的時候,就要強制限定他選比較便宜的﹝如同我前面舉過的三種容量一樣但價格不一的礦泉水,他就一定得買最便宜的那一種﹞?救濟法是社會福利,不是人身自由限制啊。有人的救濟金有多餘還可以買樂透,有人急需生活費卻因為規定而還領不到救濟金,這兩件事從法理上是不能擺在一起看的,前者是個人自由,後者是機制本身的問題,規定有問題該改的是規定,而不是捨本逐末去管理到其他人使用救濟金的方法。
此外,針對因為群眾心理而可能衍生的問題,也有其他可能的解決方法,例如將救濟金統一改成糧票之類﹝個人其實並不反對這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