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asic Member | 簡單來講,救濟金既然已經撥給他了,他要怎麼用是他的自由。照「既然救濟金是全民出錢,他的開銷方式就要受到管束」這種邏輯的話,是不是便利商店裡賣三種容量一樣但價格不一的礦泉水,我們就一定要強迫他買最便宜的,不然就是「無謂的開銷」?發錢的是大爺,所以我們決定你什麼可以買,什麼不能買,這是設置救濟金的初衷?會把錢賭掉,寧可拼著飯也不吃也要買樂透的話,他遲早也會餓死,那也是他的事,補助的責任盡到了後他還是要死就給他去死,關你我什麼事?
 回到正題,前面有人舉出一級貧戶在法律上的定義:
 
 一級貧戶: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恆産,亦無收益,非靠救濟無法過活。法令為《台灣社會救濟調查辦法》。
 
 照這種定義來看的話,對於突然有非持續性收益的貧戶﹝如中發票、樂透等﹞,真要進行補助上的修正,比較正確的作法也應該是按中獎金額從救濟金中扣除本來可領到的部分﹝如中八千元,而當月救濟金可領一萬二的話,就減為當月只領四千﹞,光是中八千就認為脫離一級貧戶,也只能佩服我們政府執行法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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