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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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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篇落落長,重點在這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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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案卷內現存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有何客戶端使用者
藉由被告所設立之網站取得電影、音樂BT檔案,並完成公開
傳輸及重製電影、音樂著作之行為,揆諸前開判例要旨說明
,本件既無從認定正犯之犯罪行為存在,則被告之幫助犯行
即無由成立,是公訴人提出之證據顯不足以採認被告有成立
犯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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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檢調單位以後不只要抓站長版主一掛人
還要抄抓會員或註冊有下載的使用者,到他們家或宿舍去,查扣硬碟及複製的光碟媒體
還要ISP提出證明,該位使用者的檔案的確是由BT/P2P等手段下載而得
這樣站長等的罪名才會成立
諸位P2P鄉民們以後要小心了,別以為不設站或沒有販賣等交易行為,檢調就不會上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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