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ldGreg
這真是扯得很遠很遠了,法院是個案判斷,APPLE告什麼產品,法官就判斷什麼產品,將來生不生產其他產品又有與現在官司有何關係呢?我是不是JOBS,能不能簽字,又跟本案何關?
更況,法官於本案中,APPLE的其他請求是被駁回的,你有去仔細研究法官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產品究竟是什麼嗎?隨意猜測與任意解釋判決,僅擷取自己想看的部分,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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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很簡單的事實是 <"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可能是 MP3 player, 可能是收音機 , 可能是汽車遙控器 , 可能是定時給藥器 , 也可能是打火機 ..... 在判決中 , 法官連運用精確文字敘述這點基本要求都沒能辦到 ........這種門戶大開的判決有什麼可取之處 ?
只有專利/商標才能談及獨占壟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