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zcym
<""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 這句話本身就留下很大的延伸解釋空間 , 請問光是憑這句話 [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 請問光看這張圖片您能確認凡是帶有這種 [表徵之商品] 皆應為 MP3 player 嗎 ? 假設某廠商造出長方形白色帶圓形五向操控鍵的 AM/FM 收音機, 汽車警報遙控器或是傳呼機 , 您能擔保不會被告嗎 ?
您是 Steven Jobs 嗎 ? 您能夠簽字公開聲明 Apple 絕不製造 MP3 player 之外的產品嗎 ? 您的簽字對 Apple 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嗎 ? 如果以上皆非 , 那麼的確應該把 MP3 player 之外的其他商品考慮進去 . 因為判決上白紙黑字只寫出 [商品] , 附圖也只是表明該商品之外觀特徵 , 並未明確規範該商品之實際功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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