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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dGr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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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人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nzcym
<""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 這句話本身就留下很大的延伸解釋空間 , 請問光是憑這句話 [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 請問光看這張圖片您能確認凡是帶有這種 [表徵之商品] 皆應為 MP3 player 嗎 ? 假設某廠商造出長方形白色帶圓形五向操控鍵的 AM/FM 收音機, 汽車警報遙控器或是傳呼機 , 您能擔保不會被告嗎 ?

您是 Steven Jobs 嗎 ? 您能夠簽字公開聲明 Apple 絕不製造 MP3 player 之外的產品嗎 ? 您的簽字對 Apple 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嗎 ? 如果以上皆非 , 那麼的確應該把 MP3 player 之外的其他商品考慮進去 . 因為判決上白紙黑字只寫出 [商品] , 附圖也只是表明該商品之外觀特徵 , 並未明確規範該商品之實際功用範圍 .
...

這真是扯得很遠很遠了,法院是個案判斷,APPLE告什麼產品,法官就判斷什麼產品,將來生不生產其他產品又有與現在官司有何關係呢?我是不是JOBS,能不能簽字,又跟本案何關?
更況,法官於本案中,APPLE的其他請求是被駁回的,你有去仔細研究法官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的產品究竟是什麼嗎?隨意猜測與任意解釋判決,僅擷取自己想看的部分,這樣對嗎?
舊 2007-01-07, 09:50 AM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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