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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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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HeldGreg
你總算從公平交易法的層面討論了,很好。
法官判決乃是有特別指明: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所以只侷限在MP3隨身聽產品,這樣清楚了嗎!不要再拿其他東西混淆視聽了!
我還是超級不認同在這個案子談專利!因為,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辯論主義,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項,法官不可以擅做主張。APPLE有主張侵害專利嗎?茂嘉有用專利主張不侵害嗎?APPLE用公平交易法提起訴訟,法官就只能用公平交易法來判斷茂嘉有無違法。

<""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 這句話本身就留下很大的延伸解釋空間 , 請問光是憑這句話 [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 請問光看這張圖片您能確認凡是帶有這種 [表徵之商品] 皆應為 MP3 player 嗎 ? 假設某廠商造出長方形白色帶圓形五向操控鍵的 AM/FM 收音機, 汽車警報遙控器或是傳呼機 , 您能擔保不會被告嗎 ?

您是 Steven Jobs 嗎 ? 您能夠簽字公開聲明 Apple 絕不製造 MP3 player 之外的產品嗎 ? 您的簽字對 Apple 有任何法律約束力嗎 ? 如果以上皆非 , 那麼的確應該把 MP3 player 之外的其他商品考慮進去 . 因為判決上白紙黑字只寫出 [商品] , 附圖也只是表明該商品之外觀特徵 , 並未明確規範該商品之實際功用範圍 .

同理 , 根據公平交易法 , Apple 已經構成企圖壟斷 [長方形白色帶圓形五向操控鍵的商品] 的產/銷/****的明顯違法事實 .

同理 , 延續上例 , 一樣根據公平交易法 , Ford 是不是也應該主張 [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 , 長方形白/黑/紅/灰/黃/綠/藍色 , 帶四個圓形 , 三面或四面帶有透光的觀視窗, 1/2/3/4/5門的商品] 之獨家生產/製造/****/銷售的權利 ?

一個很簡單的事實是 <"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可能是 MP3 player, 可能是收音機 , 可能是汽車遙控器 , 可能是定時給藥器 , 也可能是打火機 ..... 在判決中 , 法官連運用精確文字敘述這點基本要求都沒能辦到 ........這種門戶大開的判決有什麼可取之處 ?

只有專利/商標才能談及獨占壟斷 .
舊 2007-01-07, 07:40 A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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