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我11月份出車禍(我是路人)
被撞的那個
目前跟肇事者沒有談合解
不過對方機車的強制險公司有人打電話給我說
可以先拿一些醫院收據給他
可以先理賠一些醫藥費(因為我有住院和開刀)
不過我有問他那後續的醫藥費怎麼辦
他說可以繼續拿給他申請理賠
但是我和那個強制險的人沒有談到任何合解
我有拿了一部份的醫院收據給強制險的公司
(我沒見到那個人,因為我去強制險公司時那個人不在,只有轉交醫院收據)
可是最近有人跟我父母說
強制險有賠就是合解了(之前拿去的部份收據有賠了醫藥費)
但是又有人跟我說強制險賠償跟合解沒有關係
到底什麼才是對的?!
那之後又該如何談合解?!
請大家幫個忙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