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HeldGre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人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nzcym
你怎麼不想一想這個問題
5.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電視/收音機選台器。

請問在原文中商品的定義是什麼 ? 那麼根據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4條規定,依據同法第30條規定] == >

<請求判命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 是否合乎公正公平之原則 ?

Apple 憑什麼獨占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 例如電視/收音機選台器 , 迷你數位 AM/FM 收音機的 [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 的權利 ? 這樣引申解釋公平交易法還算公平嗎 ?

如果原文用的是 ==> Apple 擁有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 MP3 Player 或功能類似之放音產品 ]

談專利是因為專利/註冊...


你總算從公平交易法的層面討論了,很好。
法官判決乃是有特別指明: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所以只侷限在MP3隨身聽產品,這樣清楚了嗎!不要再拿其他東西混淆視聽了!
我還是超級不認同在這個案子談專利!因為,民事訴訟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與辯論主義,當事人沒有主張的事項,法官不可以擅做主張。APPLE有主張侵害專利嗎?茂嘉有用專利主張不侵害嗎?APPLE用公平交易法提起訴訟,法官就只能用公平交易法來判斷茂嘉有無違法。
舊 2007-01-06, 06:43 PM #7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eldGre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