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nzcym 你怎麼不想一想這個問題5.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電視/收音機選台器。
 
 請問在原文中商品的定義是什麼 ? 那麼根據 [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4條規定,依據同法第30條規定]  == >
 
 <請求判命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    ==> 是否合乎公正公平之原則  ?
 
 Apple 憑什麼獨占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 例如電視/收音機選台器 , 迷你數位 AM/FM 收音機的 [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 的權利 ? 這樣引申解釋公平交易法還算公平嗎 ?
 
 如果原文用的是  ==> Apple 擁有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 MP3 Player 或功能類似之放音產品 ]
 
 談專利是因為專利/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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