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也沒贏的樣子,冰果室那邊有把判決書找出來
http://0rz.tw/582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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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文: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
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
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就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
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
表徵之商品,在網路、報章雜誌或任何傳播媒體為****、散佈商
品說明書、價目表、商品目錄或為商品說明會、展覽會及其他一
切推廣促銷行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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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像是一半一半吧,只是蘋果的其他要求都被駁回了,他大概覺得自己沒輸就是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