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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dGr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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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人
文章: 102
引用:
作者nzcym
那你能不能發表一下你對這個案件判決的看法 ? 不過也許你的閱讀可以更精確有效一些 , 以下是某位的高見不妨參考看看再做答覆 .

根據以上你自己所貼出的裁判主文: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請注意在裁判主文中法官的用字遣詞 ==> [被告不得自己或 ... 具有相同或近似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這樣好了 , 假設某廠商製造
1. 長方形 , 八角星狀九向觸控式按鍵 , 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2. 正方形 , 感應式圓形五向觸控按鍵 , 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3.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 全體黃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4.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 MP4 player。
5.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電視/收音機選台器。

猜猜誰不會被告 ? 猜猜有多少專利律師/法官能夠詳盡的幫你分析出我寫的這些答案 . 如果他們真寫得出來 , 猜猜他們要收你多少錢 ?

那麼再反問一點 : 請問 Apple 公司平什麼主張 [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的外觀專利 ? 別忘了我國專利申請採絕對創新制 : [長方形] [白色] [商品] --> 例如製圖橡皮擦是早就問世的東西 , 所以唯一的創新點只有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

敢問大哥以下幾事 :
A. 您知道是誰發明設計出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
B. 又是哪家公司應用在哪一項商品上 ?
C. 請問 Apple 是第一個把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裝在 [長方形] [白色] [商品] 的公司嗎 ? 有什麼證據可以佐證嗎 ?
D. [長方形] [白色]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商品] 這樣的組合是抽象概念或是具體實作 ?
E. [長方形] [白色]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商品] 這樣的組合其創意又在哪裡 ?
F. 在裁判主文中有明白規範出 [商品] 指的是哪些東西嗎 ?
G. 長方形白色商品加一個圓形, 例如 [製圖橡皮擦] 加一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構成申請專利的創意嗎 ?
H. 長方形白色加一個圓形可以申請商標嗎 ?
I. 長方形白色加一個圓形是一個成功的 MP3 player 的構成要件嗎 ?

P.S. 我同意法官的確難當 , 只是要當一個日理數案之餘, 還能保持發言氣質 , 談吐有條有理, 思維邏輯清楚的法官很難 , 不過寫出條理分明不帶邏輯漏洞的裁判主文更難 . 這些都不是司法體系會教你的 ..


真的很好笑,你從頭到尾都在談專利、專利八拉八拉。但你有看過法官判決全文嗎?法官是用「專利法」去判這個案子嗎?慢慢看判決全文吧!我只把法官的結論引出來!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不法使用其商品表徵之事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4條規定,依據同法第30條規定,訴請判決如訴之聲明,應認於其請求判命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就有如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表徵之商品,於網路、報章雜誌或任何傳播媒體為****、散佈商品說明書、價目表、商品目錄、為商品說明會、展覽會及其他一切推廣促銷行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之。
舊 2007-01-06, 01:09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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