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eldGreg
法官認為不可以抄襲的是如附件一所示的產品,附件一資料是MP3隨身聽產品,所以你拿打火機、紀念碑來說,根本牛頭不對馬嘴,真的是很扯,不曾好好看過判決,就任意批評法官,法官還真是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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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能不能發表一下你對這個案件判決的看法 ? 不過也許你的閱讀可以更精確有效一些 , 以下是某位的高見不妨參考看看再做答覆 .
引用:
作者cucubird
專利這東西很有趣...
白色...不能申請專利, 四方體的外殼...不能申請專利, 整體式樣...可申請新式樣專利...可是...改個按鍵就避開了....外殼再噴個字..以供視別.....(一眼就看到...), 告仿冒是告不成的....(意念..風格這種東西...沒辦法申請專利...)
這只能靠消費者唾棄它...(難吧..有人就愛貪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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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 , 專利權保護的是具體的創意 , 但是這種保護是有嚴格限制條件的保護 . 舉例而言抽象概念(e.g. booling logic, AND, OR, NOR, XOR) 是無法申請專利保護的 , 但是如何用 TTL, ECL, NMOS, CMOS 來實踐 AND, OR, NOR, XOR .... 邏輯閘 , 這 [具體的] 線路架構 , 光罩是可以申請專利權保護 .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18&postcount=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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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4,訴,1109
【裁判日期】 951208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
【裁判全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109號
主 文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就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在網路、報章雜誌或任何傳播媒體為****、散佈商品說明書、價目表、商品目錄或為商品說明會、展覽會及其他一切推廣促銷行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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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以上你自己所貼出的裁判主文: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請注意在裁判主文中法官的用字遣詞 ==> [被告不得自己或 ... 具有相同或近似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這樣好了 , 假設某廠商製造
1. 長方形 , 八角星狀九向觸控式按鍵 , 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2. 正方形 , 感應式圓形五向觸控按鍵 , 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3.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 全體黃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4.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 MP4 player。
5. 長方形 ,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電視/收音機選台器。
猜猜誰不會被告 ? 猜猜有多少專利律師/法官能夠詳盡的幫你分析出我寫的這些答案 . 如果他們真寫得出來 , 猜猜他們要收你多少錢 ?
那麼再反問一點 : 請問 Apple 公司平什麼主張 [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的外觀專利 ? 別忘了我國專利申請採絕對創新制 : [長方形] [白色] [商品] --> 例如製圖橡皮擦是早就問世的東西 , 所以唯一的創新點只有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
敢問大哥以下幾事 :
A. 您知道是誰發明設計出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
B. 又是哪家公司應用在哪一項商品上 ?
C. 請問 Apple 是第一個把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裝在 [長方形] [白色] [商品] 的公司嗎 ? 有什麼證據可以佐證嗎 ?
D. [長方形] [白色]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商品] 這樣的組合是抽象概念或是具體實作 ?
E. [長方形] [白色] <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商品] 這樣的組合其創意又在哪裡 ?
F. 在裁判主文中有明白規範出 [商品] 指的是哪些東西嗎 ?
G. 長方形白色商品加一個圓形, 例如 [製圖橡皮擦] 加一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 構成申請專利的創意嗎 ?
H. 長方形白色加一個圓形可以申請商標嗎 ?
I. 長方形白色加一個圓形是一個成功的 MP3 player 的構成要件嗎 ?
P.S. 我同意法官的確難當 , 只是要當一個日理數案之餘, 還能保持發言氣質 , 談吐有條有理, 思維邏輯清楚的法官很難 , 不過寫出條理分明不帶邏輯漏洞的裁判主文更難 . 這些都不是司法體系會教你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