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
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
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
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被告
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就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
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
表徵之商品,在網路、報章雜誌或任何傳播媒體為****、散佈商
品說明書、價目表、商品目錄或為商品說明會、展覽會及其他一
切推廣促銷行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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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勝訴?
蘋果是想把"冒家"

打成焦土,沒全部成功
蘋果有提到,"冒家"該全系列的產品幾乎是全面抄襲
但法官認為,"冒家"有些產品比蘋果早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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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個記者!!!!
蘋果,根本也沒提出假處分
是"冒家"心虛,先提出如果遭假處分,願提供擔保免除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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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串一樓內文
侵權官司 茂嘉戰勝蘋果電腦
林上祚/台北報導
好個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