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zcym
注意到嗎 ? 台灣法官承認 Apple 獨占 => [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的所有@#$%^.....的製造販售****權利 . 也就是任何人打算做個白色長方型打火機上面印個扶輪社或是禁煙...之類的圓形標記 , 都有可能落入 Apple 所主張之造型專利的範圍之中 .
請注意台灣專利是所謂的絕對創新制 , 簡而言之就是台灣法官承認以下這段敘述 :
==> [在 Apple 註冊其 iPod 造型專利之前 , 這個世界上並不存在任何白色長方形造型、一端帶有圓形標記之物件 . 根據以上的事實 , Apple 應該擁有白色長方形造型、一端帶有圓形標記之物件的造型專利 , 不論上述之物件的實際功用是 MP3 player, 打火機, 或是紀念碑 .]
很不幸的 , 世界上早就有長方形造型 , 上頭帶著扶輪社之類的圓形識別標記的白色大理石碑的存在 . 所以 iPod 的造型其實是抄襲帶有圓形識別標記的白色大理石碑的顏色與造型 , 這樣明顯的抄襲行為怎麼可以拿來主張造型專利 !? 這位法官應該回學校好好面壁思過 , 我可不喜歡拿稅金養傻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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