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引用:
作者xxx999xxx
我就用右腳踢他肚子

出腳就不對
你的情況不算重大
最多算是義憤吧

依據刑法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妳最多不過是兩年 如果態度良好
可能就繳個罰金就好了
重點是你要認錯 表驗出良好態度
說明當時狀況與對方態度
舊 2007-01-05, 12:26 PM #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mpt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