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 電子郵件回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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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發文字號:路監交字第0960000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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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 臺端函詢臨檢未帶證件遭舉發罰單是否適當乙案,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略以:「對違反交通管理事件因未嚴重危害交
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
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暨執行前項之勸導、不聽勸導
者之相關規定」。
二、至於具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個案如有疑義時,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
條第1項之規定「……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請依上
述逕向管轄監理(裁決)機關陳述辦理,以釋疑慮,復請 查照。
交通部公路總局 敬啟
正本:劉先生君
副本:本局秘書室(研)、監理組(交)
發文文號:路監交字第0960000218號 發文日期:9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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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
並可點選下方連結針對該陳情案填寫滿意度調查表:
http://pub.motc.gov.tw/public/inter...47?editdocument
這就是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