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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P&W
就以這個例子來說,兩邊的外型相當接近,但是操控的按鈕以及上面的標示還有傳輸的設計都不相同,要告對方仿冒利基不夠~~
外型設計相近這要說是仿冒其實很硬,甚至於電路設計的專利事實上都很弔詭,除非原告能找出一些決定性的專利,例如像汽車的可變汽門,除了本田跟寶馬擁有可變揚程外以外,大家都是使用步進馬達加上液壓系統來作凸輪軸可變正時的,基本設計都是一樣但是誰能告誰仿冒?除非有非常獨特的設計而且在時間點上還要有優勢,否則以單就外型設計來說,要認定本來就是很主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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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IP認定上是這樣啦,
因為如果要用外型上專利做阻隔的話,反而是專利蟑螂先拼到
消費者還是輸家.
更何況產品外觀不會明顯影響人家認定其為原告商社或為被告商社製品
(其實只要外型上有一點點的變動還是可以申請新的專利,
不過審核會不會過是另外一回事就是了)
法院是以有沒有侵犯到決定性的專利[例如技術上的新發明]
做為是否審判侵權成立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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