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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以這個例子來說,兩邊的外型相當接近,但是操控的按鈕以及上面的標示還有傳輸的設計都不相同,要告對方仿冒利基不夠~~
外型設計相近這要說是仿冒其實很硬,甚至於電路設計的專利事實上都很弔詭,除非原告能找出一些決定性的專利,例如像汽車的可變汽門,除了本田跟寶馬擁有可變揚程外以外,大家都是使用步進馬達加上液壓系統來作凸輪軸可變正時的,基本設計都是一樣但是誰能告誰仿冒?除非有非常獨特的設計而且在時間點上還要有優勢,否則以單就外型設計來說,要認定本來就是很主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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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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