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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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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hippo998
針對ID的部分....

除非A公司在外型專利上的敘述非常嚴謹(一般而言不可能)
否則有漏洞(其實就只是與專利內容不同的做法)被突破非常容易的事....你用塑膠鈕我用金屬件
對手公司一定是針對專利內容做迴避,沒登記在內容敘述的部分就是大抄特抄
(顏色/尺寸不能當做專利條件,控制鈕設計不一樣,"新增"了OLED螢幕....)

法律在制裁外觀仿冒上,能提供的協助本來就很少

說白了....
就是看對手臉皮夠不夠厚,手法夠不夠露骨而已
(所以都是一般消費者甚少聽過的廠商才會幹這種事)
這種事在百元/10元商店的例子多得是,只是換到3C產品比較引人注目而已

換個角度看 , 假設造型專利成立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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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製造、販賣、運送、輸出、輸入使用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被告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就具有相同或近似於如附件一圖片所示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在網路、報章雜誌或任何傳播媒體為****、散佈商品說明書、價目表、商品目錄或為商品說明會、展覽會及其他一切推廣促銷行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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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到嗎 ? 台灣法官承認 Apple 獨占 => [長方形造型、圓形五向觸控式按鍵及全體白色設色之聯合式外觀表徵之商品。] 的所有@#$%^.....的製造販售****權利 . 也就是任何人打算做個白色長方型打火機上面印個扶輪社或是禁煙...之類的圓形標記 , 都有可能落入 Apple 所主張之造型專利的範圍之中 .

請注意台灣專利是所謂的絕對創新制 , 簡而言之就是台灣法官承認以下這段敘述 :

==> [在 Apple 註冊其 iPod 造型專利之前 , 這個世界上並不存在任何白色長方形造型、一端帶有圓形標記之物件 . 根據以上的事實 , Apple 應該擁有白色長方形造型、一端帶有圓形標記之物件的造型專利 , 不論上述之物件的實際功用是 MP3 player, 打火機, 或是紀念碑 .]

很不幸的 , 世界上早就有長方形造型 , 上頭帶著扶輪社之類的圓形識別標記的白色大理石碑的存在 . 所以 iPod 的造型其實是抄襲帶有圓形識別標記的白色大理石碑的顏色與造型 , 這樣明顯的抄襲行為怎麼可以拿來主張造型專利 !? 這位法官應該回學校好好面壁思過 , 我可不喜歡拿稅金養傻蛋 !
舊 2007-01-04, 10:22 A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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